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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創立於2012年9月,至今已十一年。協會以推廣藝術專業鑑賞能力及藝術品交流為設立宗旨。最早由洪義濱創會長擔任第一屆理事長、第二屆黃亮友理事長、第三屆李重義理事長、第四屆簡聰政理事長、凃采伶秘書長及全體會員及藝術友人,大家的努力不懈得以讓會務運作順暢,除了不定期舉辦藝術經理人專業講座與跨界交流活動,更讓釜山臺北國際美術交流展得以年年辦理,一年比一年精彩。此外更積極推動專業藝術經理人在藝術市場的專業角色。希望促進臺灣藝術市場環境不斷提升更臻成熟,讓更多藝術家願意投入創作,也讓更多人願意投入收藏藝術品及藝術推廣的行列。

「2023第12屆臺中釜山國際美術交流展」預計在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於台中中友百貨公司國際大廳盛大展出,由臺灣及釜山藝術家提供超過80件作品(含藝術顧問作品),希望藉由此次國際型活動,提供給中韓藝術家國際展覽平台,增進兩國藝術文化交流。

台灣藝術經理人協會LOGO理念.jpg

LOGO 設計概念

協會名稱 :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TAIWAN ART MANAGERS ASSOCIATION

依法設立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廣視覺藝術專業鑑賞能力及藝術品交流為宗旨。

視覺藝術經理人:

對於視覺藝術家、藝術品、藝術經紀、藝術策展、藝術市場,均有一定涉略及了解之專業經理人。

 

設計概念 :

A英文字母概念1:

英文ART、ARTIST、ART FAIR、ART AGENT…開頭字母。

A英文字母概念2:

黑色為主色調,以東方獨有水墨暈染,在方寸中有粗細、濃淡、乾溼、黑白、深淺及書寫筆法呈現陰陽頓挫、收放自如,呈現道家所強調﹔道法自然、安時處順。事事均講究平衡、和諧的狀態。

A英文字母概念3:

英文字母加上道家哲學,具有東西融合的意象,傳達藝術無時間、空間界限,更超越時空藩籬。

歷屆會長

洪義濱

洪義濱

創會長

Hung Yi-Pin

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研究所
漢唐秘色藝術研究中心總監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創會長
日本亞細亞文化藝術聯盟臺灣分會第二任支局長
臺灣美術文化交流協會創會長
大甲高中校友會第七屆會長
臺中淡江大學校友會第二屆會長

策劃陶藝家、書法家、書畫家、俄羅斯收藏展,以及兩岸書畫展、廈門藝博、臺韓美展、臺日水墨畫展、臺灣書畫名家展。 舉辦藝術經理人的專業素養、藝術投資與收藏、名家書畫欣賞、宋代瓷器欣賞系列講座。 創作仿製宋瓷、燒製建盞。
李重義

李重義

第三屆理事長

Lee Zhong-Yi

臺灣大學農業化學博士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副教授
秀墨藝術執行長

年幼即喜好繪畫與書法,也熱衷學業。大學考進台大農化系,後一路唸碩士與博士並在微生物學領域教書與研究。因緣巧合在臺灣藝術大學旁聽書畫課程並參加藝術經理人培訓,實乃不忘初衷之舉。 擔任理事長期間承辦第八屆到第十一屆臺灣與釜山的美術交流展。開辦臺灣參展藝術家評審制度,並於2021年在誠品信義店展演廳為特選藝術家舉辦「藝蒔之選」聯展。為了擴展協會知名度,於2020年邀請20位老、中、青優秀藝術家於九份山城舉辦寫生活動(https://youtu.be/vMuGxpwGXsM)。
凃采伶

凃采伶

秘書長

Tu Tsai-Ling

彰化師範大學企管碩士
台中市綠竹文化藝術推展協會第二、三、五屆 理事長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經理
臺灣山水書畫館 負責人

我對藝術與文化的熱愛,讓我走上藝術創作及管理的道路。
黃亮友

黃亮友

第二屆理事長

Huang Liang-Yo

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研究所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會員
居禮室內設計負責人

第六屆台北釜山國際美術交流展主委 第5及7屆釜山台北國際美術交流展-率團釜山交流
簡聰政

簡聰政

現任理事長

Chien Tsung-Cheng

亞洲大學休閒管理碩士
中友時尚藝廊 策展人

1990年代知名的藝評家 查爾斯.薩奇(Charles Saatchi),只要把腳跨進你的展覽入口你就會瞬間爆紅。現代各式平台崛起;藝術家、作品與買家、收藏家彼此連結的機會大增,只靠重量級藝評人點石成金或一句話就殲滅藝術家的能耐,這樣的日子已經漸漸遠去!從事藝術相關工作者更需要有效掌握新平台、新溝通模式。 2022年2月 創域-藝術&設計跨界論壇-誠品信義店(21場跨領域大師.專家參與論壇) 2022年10月 第11屆釜山臺北國際美術交流展-釜山市政展覽廳(作品參展) 2022年11月 交匯的旅程 臺南釜山國際美術交流展-臺南創意中心 2023年10月 第12屆臺中釜山國際美術交流展-中友百貨 國際大廳 2023年10月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官網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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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藝術專業鑑賞能力及藝術品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各項專業藝術經理人的鑑賞、鑑定、鑑識等專業知能研習。 二、設置專業藝術經理人圖書館、書報社;雜誌、有聲書、教育影音出版品、 多媒體數位典藏品、出版物之印行推廣。 三、舉辦藝術經理人學術類講座,研習、研討會及兩岸交流參訪。 四、辦理藝術類人才培育,設立獎助學金,獎助文教藝術展覽等相關研究。 五、協助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舉辦書、畫、美術類師資培訓、認證、考核、 稽查。 六、辦理有關美術類創作與學術研究,厚實美術內涵、提升藝術領域與人文教 育。 七、研擬有關藝術投資及藝術交易市場的價值認定、買賣機制、藝術品訂價等 標準辦法。 八、舉辦各項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研討會及交流展覽等活動。 九、舉辦跨界性的藝術經理人交流、互訪、考察、推薦、評鑑,導正藝術發展 走向。 十、協助推廣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作品版權認證,防止智慧財產權被盜用。 十一、設立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相關網站,讓藝術經理人有發表的空間及 交流平台。 十二、積極推動專業藝術經理人對藝術市場買賣條約及交易制度的規劃辦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正式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申請加入協會者,得由本會會員推薦,經 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為正式 會員。 二、預備會員 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常年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 得邀請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本會正式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為一權。 二、本會預備會員無前項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 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 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 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出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 為限。 第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於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時繳納,申請成為預備會員 者免繳。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於每年一月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 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 年9 月22 日第1 屆第2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 年 11 月07 日台內社字第1010329025 號函准予立案。 本會102 年7 月28 日第1 屆 第2 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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